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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a8体育直播官网    发布时间:2025-04-28 14: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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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部门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区域涉及市内2个以上辖市(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自动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辖市(区)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组,充分的发挥其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应急处理的作用。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相互连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辖市(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上报的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做多元化的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后,事发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发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事故发生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确认,并根据调查评估确认的结果,按以下规定报告:

  (1)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当地政府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

  (3)属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告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的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做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检验判定的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事故发生环节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事故发生环节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事故发生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依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要采取处理解决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5.2.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确认,对事故做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及时向事故发生环节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各辖市(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报。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做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回到正常状态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标准按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建立紧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紧急状况下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程序和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并且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对众多购买的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安全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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