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371-85608552

手机网站|English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a8体育直播官网    发布时间:2025-08-01 01:03:04    浏览次数:1次
导读: ...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现将新修订《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在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新一届专家聘任工作完成之前,在此期间延续使用上一届专家库至本届新专家发布聘任公告之日。

  第一条为了充分的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聘用与管理,保障专家高效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参照《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及专家库(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市级专家的聘请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由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和管理,在全区应急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知识能力,能够为安全生产监管、自然灾害防减救、应急救援等提供业务培训、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入选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按照工作需要,建立1个区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分设综合组、特种设备组、建设组、交通运输组、防汛抗旱组、地震地灾组、火灾组、石油化学工业组、非煤矿山组、油气采输组(新增)、工贸组、应急救援组、自然灾害救助组(新增)共13个组别。

  第五条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地开展专家活动,专家应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鉴定意见等工作终身负责。

  第六条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和各相关的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参与应急管理法制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咨询、评审和宣贯等工作,对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方面技术咨询等;

  (二)参与应急管理统、防、救业务链条相关工作,包括综合检查、专项督导、隐患排查、执法检查、风险评估、灾情评估、应急处置等;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参与应急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评审验收、绩效评价、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参与应急管理相关业务审查工作,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

  (六)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宣教培训工作,包括培训讲座、新闻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及科普作品、宣传项目评审等;

  (一)执行派遣任务时,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派遣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事故灾害隐患,有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报告的权利;

  (三)提出专家意见时,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并独立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减救的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专业性技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慢慢地增加学习以提升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接受任务派遣,按时赶赴现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派遣。接受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及区应急管理局派遣,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派遣任务;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开展专家工作,对自己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终身负责;

  (六)严格自律,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

  (八)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隐私信息,按规定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专家年度考评。

  第十条专家选聘遵循“公平开放、自愿申报、专业对口、择优选拔、宁缺毋滥、动态调整、构成均衡”的原则。

  第十一条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聘,在职公务员不得参与专家聘任。在职人员申请区应急管理专家,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热爱应急管理事业,拥有非常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三)熟悉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及灾害隐患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在全区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15年及以上从事有关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四)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申报专业组相关专业副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能胜任现场调查检查工作。因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主要从事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方面研究的人员不受年龄限制,且一年必须履职一次;

  (七)取得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应急管理相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拟聘专家资格条件及德才情况审查;

  第十四条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专业组,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

  (一)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专家考评情况,报请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对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整;

  (二)专家组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专家派遣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公正抽取、关系回避、事后评价”的原则。

  第十七条专家派遣应科学确定专家使用范围与规模,防止专家派遣随意、使用泛化,防止把专家评审、专家建议代替行政机关决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下列情况不得使用专家:

  (二)主要是对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年度工作开展等非专业方面技术类检查督查;

  (三)对企业开展的制度建设、管理人员履职、持证经营(上岗)等非专业技术类的日常执法检查;

  (五)应由公务人员完成的日常文件、总结报告、行政审查审核、资料归档、蹲点值守、调查调研等工作;

  第十八条派遣任务结束后,由专家派遣科室(单位)开展专家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并按照“一次一评”的原则在专家管理系统填报《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2),完成对专家执业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专家并告知理由。

  (一)是否熟悉执业任务内容和要求,接受派遣后是否按时到达任务地点,有无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是否全身心投入委派任务之中,委派任务期间有无从事与任务无关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干扰、暗示、诱导其他专家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思考问题的独立性;

  (五)是否具有派遣任务领域内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是否善于发现派遣任务中的各类问题,细致全面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政府项目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应急管理培训与讲座等业务工作所邀请的专业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由使用科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专家管理制度,研究确定专家库建设的规模及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专家库队伍;

  (三)审查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家组重点工作方向,检查各专业组工作完成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综合统筹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对本专业组专家聘任审查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家使用实行“谁需求、谁派遣、谁负责”的原则,各专业组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每年1月底前开展专家上年度工作述职。

  (一)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脱离自己的专业背景及专业方向发表似是而非的意见,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从事与派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专家在参与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出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况的,由政策法规科会同所在专业组牵头科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七条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审查应急管理专家各类问题线索。专家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专家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客观真实提供专家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市级专家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由派遣单位统一支付和报销,其住宿费、伙食费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在万州区执业的市级专家,自行前往服务地点,不再另行支付交通费,其余区县专家执业由申请单位统筹安排车辆前往。

  第三十二条报销专家费用,应提供《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派遣专家执行任务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专家执业行为负责。

  第三十六条区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相关会议、项目评审、课题研究、专题调研、事故及灾害调查、日常检查督查等工作以及专家的工作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工作补助。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或聘请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报销。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之时,原《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万安办〔2020〕68号)同时废止。

  专家信息(区应急管理专家库选用。由使用单位提出;若未提出,由区应急局相关科室派遣)



上一篇:2025下半年软考高级科目难度解析及希赛网备考策略推荐 下一篇:软考证书很有用但诚心主张别盲目考!

全国销售热线
0371-85608552

销售咨询电话
13838570777